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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

发表于2013-09-04

卖家拖延交房

2010年9月19日,刁某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董某购买刁某名下房屋一套,价款为46.5万元。刁某应当在房屋过户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董某。合同签订当日,董某按合同约定向刁某支付房价款46.5万元,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此后,刁某以其子在房屋实际居住为由拒绝交付房屋,董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刁某立即交房。

点评

双方签订合同后,卖房人基于房价上涨的市场趋势和心理预期,拒绝向买方交付房屋。这种情况下,卖方违背合同约定,显系违约,其行为得不到法院支持,还可能会因此承担违约金、支付房屋占用费的风险。


发表于2013-09-04

未过户便强行入住

2011年12月18日,陆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李某购买陆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枣苑小区的房屋一套,房屋价款为490万元,李某应于2012年1月1日向陆某支付首付款150万元,陆某应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李某。合同签订后,李某向陆某支付定金5万元。此后双方产生争议,合同未能继续履行。2012年3月16日,李某未经陆某允许,强行进入上述房屋,并实际占有使用。后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陆某起诉要求李某将房屋腾退并返还。

点评

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产生其他争议,卖房人逾期未交付房屋,买方基于卖方可能违约的担心,强行进驻房屋,并实际占有使用。须知,在双方对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以前,所有权是不发生变动的。如果买方强行入住,则对卖方构成了侵权。如果卖方声称财物受损或丢失,那更对买方不利。

发表于2013-09-04

买卖双方约定不明

2012年5月27日,张某与李某约定,张某购买李某名下房屋一套,房屋价款为300.5万元。同日,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。2012年7月6日,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。但此后因首付款和房屋交付问题产生争议,合同未能继续履行。张某称双方口头约定在支付首付款的同时应办理房屋交付,故起诉要求李某配合自己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,并交付房屋。而李某认为,合同中已对房屋交付时间作出明确约定,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日,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且因张某不依约定按时支付首付款,已造成自己巨大损失,故反诉要求解除合同,张某赔偿自己30万元违约金。

点评

上述案例为双方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。该案买方在向卖方支付大笔首付款时,担心卖方违约,而坚持要求同时交付房屋,同时还称双方有口头约定,却无相关书面证据,该案被告并不认可。为此,张某一直延迟支付首付款,最终导致张某还可能要为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。

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,而双方一旦签订了合同,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。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都属于违约行为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为避免以后产生此类纠纷,买卖双方有必要重视合同中有关房屋交付的条款,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如支付首付款时应交付房屋等,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写明。为督促卖房人按时交付房屋,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。

发表于2013-10-23

多注意

发表于2013-10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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